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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14.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其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对已办理人事代理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视同工作年限。

  15.各级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及市属高中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对在我地区就业困难、长线专业的毕业生,要积极与外地就业机构和用人单位合作,组织他们到外地区就业。

  16.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继续抓好现有见习基地建设,扩大见习基地范围,争取新建省和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2-3家。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选择一批有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回到本地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和见习单位密切配合,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教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期间暂按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同级政府按各50%的比例负担。

  17.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自2007年开始,市、县(区)两级政府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为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和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等提供支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搭建平台。盘锦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作用,各县区政府也要利用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现有资源,2008年至少建立一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积极选拔大学生创业带头人,促进大学生创业。

  18.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自2007年开始,市政府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我市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要建立援助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联动机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共就业机构要在就业服务窗口对困难家庭毕业生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和数据库,积极做好推荐就业、就业援助和各类培训工作。每季度要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和援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在市、县(区)登记的所有返回生源地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年底前全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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