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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6.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聘用,具体考录和招聘办法按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在编制限额内可优先安排。只要专业对口,用人单位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8.师范类毕业生按现行管理办法和政策安置就业。市直学校需要的师范类院校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可与市教育局签定就业合同,由市教育局直接安排就业。其他师范类和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按用人计划和专业要求通过统一考试决定聘用人选,被聘用人员按合同制办法进行管理。对毕业两年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将毕业生档案转交人事部门,通过市场形式就业。

  9.实行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双证”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优先录用。

  10.到我市各乡(镇)、村基层企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就业的毕业生,可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毕业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一项或在成果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一个档次。

  11.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对纳入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以及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时享受笔试成绩给予加分的政策。今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重点录取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市级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县区和乡镇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12.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应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招聘“一村一名大学生”和在社区服务期满以及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对农村基层等特殊岗位需要的毕业生,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实行定向招聘或特殊职位考试、考核的方式聘用。

  二、促进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3.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企业积极吸纳和储备毕业生,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国有企业新增人员、市和县区各类重点建设工程、新上项目所需人员应优先吸收、安排本市生源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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