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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盘政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科学合理的吸纳和配置各类毕业生资源,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为我市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盘锦提供人才支持和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事管理和招考录用政策

  1.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全部进入人才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业。

  2.积极吸纳我市发展建设需要的各类毕业生人才。对外市生源、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就业单位;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专科毕业生,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急需的中专毕业生,在盘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用人协议办理就业和落户手续。

  3.放开毕业生就业期限。在本地区范围内,凡是首次就业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按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4.定向委培和联合办学毕业生要按合同就业,原委培单位撤销的,须由其原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自主择业。

  5.用人单位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需求信息,录用人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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