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习教育。各县区卫生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自接文起,要立即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及干部职工,认真学习《
刑法》、《不正当竞争法》《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公民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八荣八耻”、卫生部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八个不准”和省卫生厅“十个严禁”,组织收看中纪委、卫生部联合制作的“医德医风警示录”,开展正反两方面教育。大力学习宣传卫生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及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理念。通过学习教育广泛讨论,要使广大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依法查处(4月下旬至9月底)
这一阶段主要任务:在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六个方面的治理重点,对本系统、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这一阶段是整个活动的重点。
1、全面调查(5月底前完成)。切实做好自查自纠。按照治理商业贿赂重点,全面调查。一是搞清本行业本单位有关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排查涉及的岗位、人员、资金。二是各单位要向相关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发放调查表,了解相关情况。定期报告情况,掌握经营者活动情况和特点。
2、认真排查突出的问题(6月底前)。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针对重点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对药品、医用耗材、仪器设备的购销及使用环节,以及基本建设、药品招标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逐一排查。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敦促有不正当行为的主动交待、上交。按照主动上缴从宽、查出问题从严的原则, 对在规定期限内(6月30日前)主动讲清问题,上缴“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从宽处理。
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同时要把握政策,讲究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具体政策按照中央规定执行。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