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阶段(8月)
各县(区)在整顿结束后,要认真作好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附表3于2006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整顿和规范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市场秩序,是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出发,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行医和整顿社会医疗机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效
各县(区)对这次集中专项整治活动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医政、监督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建立社会医疗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社会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三)严格执法,规范准入,净化市场
整顿期间各县(区)暂缓审批新的社会医疗机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处理违法违规案件,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的同时,要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附表1: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3: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专项整顿情况汇总表
附表1:
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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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
│本├────────────────────────────────────────────────┤
│情│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
│况├────────────────────────────────────────────────┤
│ │经济性质: 机构性质: 医疗机构类别: │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是否年检: │
│ ├────────────────────────────────────────────────┤
│ │建筑面积: │
│ │ m2,其中医疗业务用房面积: │
│ │ m2;床位数: │
│ ├────────────────────────────────────────────────┤
│ │资金总计: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
│ ├────────────────────────────────────────────────┤
│ │核准科目: │
│ ├────────────────────────────────────────────────┤
│ │现开展科目: │
│ ├────────────────────────────────────────────────┤
│ │主要仪器设备: │
│ ├────────────────────────────────────────────────┤
│ │消毒设备名称: 规格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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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职工总数: 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 人、离退休返聘人员: 人 │
│员├───┬─────────────────────┬──────────────────────┤
│情│人员类│ 医 师 │ 医学影像专业人员 │
│况│别 ├────┬───────────┬────┼───┬───────────┬──────┤
│ │ │现有执 │执业医 │执业助理│现有执│本专业的执业医师(人)│本专业的执业│
│ │ │业人数 │师(人) │医师(人│业人数│ │助理医师(人│
│ │ │ │ │ ) │ │ │) │
│ ├───┼────┼───────────┼────┼───┼───────────┼──────┤
│ │长期 │ │ │ │ │ │ │
│ ├───┼────┼───────────┼────┼───┼───────────┼──────┤
│ │临时聘│ │ │ │ │ │ │
│ │用 │ │ │ │ │ │ │
│ ├───┼────┴───────────┴────┼───┴───────────┴──────┤
│ │人员类│ 医学检验专业人员 │ 护 士 │
│ │别 ├──────────┬──────────┼─────────┬────────────┤
│ │ │ 现有执业人数 │持《检验专业技术职称│ 现有执业人数 │ 执业护士(人) │
│ │ │ │ 证书》(人) │ │ │
│ ├───┼──────────┼──────────┼─────────┼────────────┤
│ │长期 │ │ │ │ │
│ ├───┼──────────┼──────────┼─────────┼────────────┤
│ │临时聘│ │ │ │ │
│ │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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