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专项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卫〔2006〕48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行医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医疗机构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专项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专项整顿实施方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湖州市社会医疗机构专项整顿实施方案
一、整顿目的
依据《
执业医师法》、《
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中力量对全市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社会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就医安全。
二、整顿对象
全市各类社会医疗机构。
三、整顿重点
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执行医疗技术规范、标准,尤其是医疗文书书写、医院消毒、感染控制等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出租、外包科室;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
四、处理原则
(一)医疗机构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应暂缓验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和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