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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关于稳定农村卫技队伍严格控制人员外流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稳定农村卫技队伍严格控制人员外流的通知
(湖卫〔2006〕45号)


各区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近期,时有一些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技人员,要求调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卫技人员中思想上产生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基层单位反响较大。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湖委〔2005〕9号)文件精神,稳定农村基层卫技队伍,严格控制人员外流,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确保农村卫生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经局党委研究,规定如下:
  一、城市支援农村,鼓励城市卫技人员到农村工作,城市卫技人员到农村工作可享受农村卫技人员的待遇,在职称晋升、评比先进等方面可优先考虑。
  二、严格控制农村卫技人员流向城市,市区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组织需要调动例外)。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不得录用市区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辞职、自动离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卫技人员,本局不接受上述人员的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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