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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价调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8日)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0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价调基金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计价调〔1997〕6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价调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理顺价调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根据省政府辽政办发〔1996〕12号和辽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确定为: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调〔1997〕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立征收标准为:

  1工业、商贸、供销、物资、石油、烟草、医药、电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通讯等行业,按销售(收费)总额的0.3‰征收。

  2餐饮业(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的餐饮部)、洗浴、美容美发、保健、摄影、文化娱乐等行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3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等住宿行业按实际使用床位征收。住宿收费标准50元/床以下(含50元)每个床位每天征收1元;50元/床以上每个床位每天征收2元。

  4国家、省、市政府明确规定免征或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按规定执行。

  二、调整价调基金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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