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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
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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