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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渡口渡船和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6月15日)

  对全市所有渡口渡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登记台帐;制定船舶船员发证管理办法;排查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为全面开展整治做好准备。

  (三)整治实施阶段(6月16日至11月15日)

  1.开展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任职资格培训。需进入通航水域的,由船主向海事部门或渔政部门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经检验合格和登记后,发放乡镇非运输船舶专用简易证书,安装统一标识的船舶号牌;海事部门及渔政部门分别对船员专门开展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和水域内航行。

  2.打击取缔“三无”船。对安全状况差、不具备航行条件的船舶继续从事运输的,由海事部门或渔政部门依法责令停航停止作业,并采取解除动力装置、强制解体等措施。

  3.落实用船单位工作责职。建立用船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船舶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船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和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船员人身保险;对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的船主或用船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4.落实乡镇工作职责。根据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2005[65])文件,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的精神,县区人民政府将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范围,明确乡镇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乡镇、村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与村、村与船舶单位或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县区、乡镇、村三级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初步建立起我市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四)考核验收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专项整治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召开整治总结会议,对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工作到位、成效显著的政府、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不力、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的地方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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