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盘锦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8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淑珍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盘锦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畜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加工、冷藏、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居民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猪、牛、羊、驴、鸡、鸭、鹅等。
本办法所指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胴体、肉、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初级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包括畜禽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
第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畜禽屠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屠宰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对屠宰厂(场)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对病害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环节的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对销售的畜禽产品建立可追溯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