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7〕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东北督查中心《关于盘锦市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情况的函》和省环保局全省污染减排专项执法有关会议精神,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加强区域环境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盘锦市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市环保局将组成4个督查组,分别协助开发区和3个工业园区的整改工作,被限批和挂牌督办的盘锦经济开发区、盘锦船舶工业基地的整改工作,由市委书记、市长负责督办,逐个企业、逐个项目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摘牌和解限。
二、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2月14日-12月22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工作。
2.落实整改措施阶段(2007年12月23日-2008年3月20日)
市、县(区)、部门主要领导挂帅,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市、县(区)环保部门督办,逐个落实整改措施。
3.验收阶段(2008年3月21日-3月31日)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提出长效监管措施。盘锦经济开发区要在2008年3月底前整改到位,所有企业达到环保标准,解除区域环境限批;盘锦船舶工业基地要在春节前达到整改要求,摘掉限期治理的牌子。
三、有关要求
(一)清理和修改与环境保护相悖的政策,设立具备独立行使执法权的环保机构。停止执行盘委发〔2003〕1号文件和盘政发〔2006〕43号文件中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条款,收回对盘锦经济开发区、盘锦船舶工业基地的环境管理权,在两园区派驻环境监察大队,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现场监管,及时办理环保手续,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废除“零检查、零收费”的特殊政策,强化环境监管和现场监察。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环保部门的体制,要按照国发〔2005〕39号和辽政发〔2006〕34号文件要求逐步理顺,实行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