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事乡(村)教育、卫生、文化、宣传、计生等工作的人员,成绩突出,受到了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四)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成绩突出,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在全县保持前列的村组干部或受到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五、选拔农村实用人才,要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平等择优、注重实绩、逐层筛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坚持好中选优。
六、农村实用人才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考察、会议研究、集中审批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选拔。县级以下农村实用人才原则上每2年选拔一次,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原则上每3年选拔一次。
七、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是在县(市、区)级农村实用人才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推荐,市人事局会同市农业局提出意见,报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
八、各级农村实用人才,由各级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相关待遇。
九、市上成立全市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指导我市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
十、各级农村实用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市级管理期限为3年,县级管理期限为2年。每年年初由农村实用人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与乡镇(办)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由各乡镇(办)对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计入档案并进行评比,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资格。
十一、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在全市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开发和管理网络,具体由县(市、区)人劳局承担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人才流动服务站具体承担人才管理或由乡镇(办)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十二、县(市、区)成立农村实用人才专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服务,开展技术传授、经验交流、成果推广等活动,促进农村实用人才间的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