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工作的通知
(湖卫〔2006〕121号)
各县、区卫生局:
为准确地向社会提供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根据省卫生厅《关于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通知》(浙卫发〔2006〕138文件)精神,要求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重新校验复核工作,并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将于2006年第三季度开始公示全国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为严肃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卫生局领导应重视本次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校验复核工作,趁此机会有计划有措施地在辖区内开展一次医疗机构清理整治活动,为做好此项工作落实保障措施。
二、根据各县、区区域卫生规划,按《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县、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护理、疾控、卫生监督等专家对过去已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特别应注意医疗美容科、计划生育相关专业等诊疗科目的准入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暂缓注册。
三、为确保规范有效地做好此项工作,各县、区卫生局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应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规范设置、统一医疗机构名称、统一执业条件、统一发证管理。
四、医疗机构在办理检验时应递交的材料有:《医疗机构检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县以上医疗机构如有新增设科目需提交相应材料;乡镇卫生院及社会医疗机构还应递交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校验时应与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挂钩,须提供相关的培训证件。
各县、区卫生局务必于7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整治校验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7月25日将活动总结和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一并上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