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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关于2006年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2006年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卫〔2006〕115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6〕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全市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正常申报的基本条件仍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职改办〔1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的人员,应具备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条件按湖州市人事局、湖州市卫生局《关于2003年高级卫技职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湖人专〔2003〕50号)第二款执行。
  三、凡申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者,提交论文的要求仍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和《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四、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仍实行业务笔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凡经市中级卫技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同意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笔试,具体办法与内容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文件规定执行,笔试拟定在2006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对继续医学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要求。对中、西医临床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仍按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他专业需提交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上报材料时须附所在单位医教科(科教科)核发的浙江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指中、西医临床专业),湖州市人事局印发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本 (指其他专业)及Ⅰ类学分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验证章及签上“原件已看”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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