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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健全现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的具体规定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健全现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的具体规定
(2006年06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健康发展,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就健全现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备案制度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报送备案的开发楼盘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 土地来源为有偿出让;
  2、 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3、 商品房出售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
  4、小区名称及小区内住宅门牌编号取得民政部门批准;
  5、已通过房地产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购买后可直接交付使用;
  6、购房人结清房款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等手续;
  7、开发企业需在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8、开发企业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需要报备的文件材料
  报备楼盘的开发企业在向公积金中心递交现住商品房备案报告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土地使用证》;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新编门牌使用批准书》;
  4、开发楼盘的房地产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通知单;
  5、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
  楼盘开发企业递交的现住房商品房备案报告,需说明楼盘开发及竣工交付情况,明确购房人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间及在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需报备的文件资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备案。
  三、报备时间
  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开发楼盘,需在楼盘通过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及确定购房人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证》的具体时间后,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开发楼盘,应在楼盘通过综合验收后,及时将综合验收通知单及可确定购房人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具体时间的书面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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