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县、区各级财政按其退休人员和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县、区同级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待遇支付
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与现行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汉政发〔1999〕64号)等政策相衔接,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四、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与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拨付工作。
(二)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经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