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
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国资委)
为了切实维护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利益,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要求,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就我市、县区属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以汉政发〔1999〕64号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下同),市、县区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县区同级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拨付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