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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实施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汉中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各类房屋。

  第三条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汉中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专职机构,在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领导下负责统管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汉中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章 鉴定

  第五条 汉中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设在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承办全市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三)负责承办房屋的翻建、大修、抗震加固、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的技术鉴定和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鉴定主要依据以下国家部颁标准:

  (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二)《房屋完损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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