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施工工地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环境。
7.5 拆除建筑物的工地应采用浇湿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7.6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遗撒垃圾杂物污染路面。
8 城市照明
8.1 城市道路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亮灯率不低于98%。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要求,照明率不低于95%。灯杆必须整洁,不能歪斜、悬挂杂物等。不能有照明设施损坏、路灯不亮、装饰灯断亮等现象。
8.2 地面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藏在绿化带内或埋于地下,不影响驾驶员行车视线。
8.3 桥梁景观照明和楼宇景观照明应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4 城市小品的景观照明设施要根据城市小品本身的特点设置,并与周围景观协调;景观灯具设计简洁、美观、有时代感;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选点合理,采用显色系统高的照明光源,避免灯具外露及眩光产生。
8.5 市内各名胜古迹及城市主要街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街景要求进行亮化。
9 河道湖泊
9.1 河道、湖泊的水面应清洁,岸坡应整洁。
9.2 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河道、湖泊水面的清洁管理,并制定专门的保洁制度和保洁措施。岸上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站点。水面船只应完好无缺,无污损现象。
9.3 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及防洪设施无损毁。
9.4 城区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不得堵塞河道、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以及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