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汉政发〔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汉中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各种危害,根据国家控烟的有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汉中市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及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可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聘请监督员,负责监督管理控烟工作。城市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汉中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治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以及师生集中活动场所;
(四)会议厅(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网吧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八)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超市)、书店的营业场所;
(九)市内公共汽车、火车站、民航站、客运站的售票厅、候车(机)室;
(十)城区各条大街禁止设烟草广告。
本条中第(五)-(八)项中所列公共场所及第(九)项规定的候车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吸烟室(区)。
第五条 新闻传媒,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播放、刊登烟草广告;工商部门禁止审批户外烟草广告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