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汉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汉中市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城市建设运营市场化进程,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扩大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是指经公开招标后,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签定经营协议,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下列城市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
(一)供水、供气、供热、排水;
(二)污水、固体废物处理;
(三)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公共交通线路、广告等的经营权及城市设施冠名权;
(四)政府鼓励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五)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政府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从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活动,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经营权。
第四条 城市公共资源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经营协议期限内,将经营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
(二)在经营协议期限内,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当地政府;
(三)在经营期限内,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平等参与竞争(法律、法规或政策禁止的除外),取得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