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普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普洱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全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保障归档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安全有效地存储与利用,特制定普洱市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范围、定义及标准
(一)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的管理。其他社会组织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归档及电子档案管理的一般方法。
(二)定义。
1.电子文件 Electronic Records
能被计算机系统识别、处理,按一定格式存储在光盘、磁带、硬磁盘等介质上,并可在网上传送的数字代码序列。
2.电子档案 Electronic Archives
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3.逻辑归档 Logical Filing
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4.物理归档 Physical Filing
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电子文件集中传输至独立的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5.归档电子文件 Archival Electronic Records
指具有凭证和保管利用价值,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6.背景信息 Con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