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或“居民集体户”,停止涉及各类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公安机关结合户改工作逐步核发无性质区别的居民户口簿。
2、按照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准入条件,受理居民迁入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落户申请。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迁移,或县区内其它乡镇间居民的迁移,按原规定办理。
3、放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凡属市内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或在我市范围内就业的省内应届或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人才,本人尚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4、放宽“三投靠”落户直系亲属的投靠范围,包括配偶、未婚子女、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子女以及离婚或丧偶子女。
(三)放宽投资纳税人员的落户条件。
继续执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招商引资户籍管理暂行规定》(昭政发〔2006〕65号)中关于“投资类”的相关落户规定。
(四)规范出生登记落户制度。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凡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当地村居委会证明和知情人证明,准予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明确户口审批权限。
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原则上由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县区内其它乡镇居民需迁入县区城镇规划区的,以及外县区人员迁入本县区的须报经迁入地县区公安局审批同意。除迁入县区城市、城镇规划区外的,县区内其它跨乡镇的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疑难复杂户籍迁移问题或成建制搬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移民等户籍迁移问题报市级乃至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六)关于户籍证件的法律效力。
对《意见》实施前签发的户籍证件中的户口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意义。《意见》实施后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和居民出具的户口证明,只能证明公民的身份,不能作为享有有关待遇的依据。
(七)其他有关问题。
1、取消附加在户籍管理制度上的限制。取消我市行政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企业用工等设置的户籍限制的规定,市内居民均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取消针对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各种限制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