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意见》的重要意义
户籍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97年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意见》的颁布实施,为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动农村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中心城市(镇)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省政府《意见》的重大意义,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列入重要日程,确保《意见》顺利贯彻实施。
二、贯彻执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各级公安、民政、司法、劳动社会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协作,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籍审批及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的《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和《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认真受理申请落户城镇的居民的《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出具《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鉴证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和有效性的认定;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赡养孤寡老人的司法公证工作。
(二)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