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设置机构
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上下衔接、实际实效”的原则设置旗县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农牧业特色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加强力量。旗县级以下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和交通条件,在自治区规定的苏木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范围。要妥善安置人员,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
(三)理顺管理体制
要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结合我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多年来的运行实践,为了加强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使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集中精力为“三农三牧”服务,旗县级以上各级农牧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四)合理核定编制
根据基层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旗县、苏木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由各旗县结合实际,在旗县、苏木乡镇现有事业编制总额内具体确定,按照程序审批。为保证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中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要确保在苏木乡镇一线工作的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旗县农牧业技术人员总编制数的2/3。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任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凡从事公益性农牧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录用、招聘农牧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新录用的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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