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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的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综合改革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和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农牧业生产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牧业生态环境安全,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切实发挥国家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导和带动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牧业技术推广资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与旗县、苏木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干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合理布局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健全公益性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牧业科研、科技、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

  四、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旗县、苏木乡镇两级的为农牧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牧业机械、水利等科技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兴牧战略的重要载体。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有:农牧业生产中动植物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牧业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服务;品种资源保护及利用;农作物和林草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牧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畜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农牧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农牧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渔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和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牧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地区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明确细化、分解和落实,确保其公益性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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