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低速汽车的管理。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
(11)规范校车管理。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6年6月底前建立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12)实行管理信息共享。2006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
(1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建设部门配合,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底前,各县区要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2.交通部门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
(2)落实“三关一监督”措施。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加快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并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加强监管,2006年底前完成9座(含)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的安装工作。
(3)强化交通事故“黑点”的治理力度。对挂牌整改的事故隐患路段,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和事故隐患路段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4)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5)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公路上已有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加大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和隔离、防撞等安全设施的投入,明确道路交通工程和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
(6)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坚决封闭不合理的口子。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应予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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