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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和措施

  1.公安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所有道路、学校、村庄、人口、机动车、驾驶人、运输企业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建立分布图和基础台帐。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相关对策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排查,列出事故隐患路段,提出整改建议报同级政府。

  (3)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采用发放交通事故案例汇编,在公共场所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等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

  (4)集中整治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综合整治局面。明确重点,对辖区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不间断的集中整治,保持严管重处的高压管理态势。加强对主干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5)规范城区交通秩序。要与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静态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确保交通畅通。

  (6)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严禁客运车辆夜间通行,并通报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禁行标志。

  (7)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组和驻农机监理所联络室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8)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9)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会同质检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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