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0号)精神,现就我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更好地遵守《
劳动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民主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调动和发挥好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双方积极性,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双赢,达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
二、基本内容
(一)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劳动用工规范,依法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无违约现象发生。依法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按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及时签订、续订集体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
(二)认真执行《
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
(三)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不得非法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社会责任,无瞒报行为,无拖欠现象。
(六)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关心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
(七)落实劳动关系预警调处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做好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预报工作,依法调处劳动争议,将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企业劳动关系稳定,无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