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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的通知
(湖委办通[2006]26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努力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住房难”问题,特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要求
  进一步贯彻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的外地人才及高校毕业生来湖工作和创业,优化人才环境,改善人才服务,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作用。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是指在2000年3月以后毕业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引进人才是指从外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才。
  三、建立制度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在录用或招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时,必须在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招聘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尚未为上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为上述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原则上按照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比例执行,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可享受的贷款优惠政策。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现行规定的6个月缩短至2个月;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按现行规定计算后的家庭可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个人出资购房首付款比例可按现行规定的个人出资比例下调10%(所购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首付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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