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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从事信息业、信息技术服务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对从事数字内容开发及服务的企业可按软件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经认定的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其中嵌入式软件需要申报为独立软件)实行税收优惠。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业统计体系和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信息办、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业统计工作,相关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逐步建成信息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并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预测、监督、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快信息服务业市场化进程。积极发展信息资源市场,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大力推进信息服务行业的市场化,放宽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信息服务业,形成一批有专业特色的中小企业产业群。鼓励信息消费,扩大有效需求。完善信息服务业中介组织体系,推进社会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服务业的产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水平,努力形成有一定影响和特色的区域性信息市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用外包、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商品和服务。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对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支持信息服务业各类公共支撑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关键技术研发、软件产业的发展等。各县、区政府也要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六)建立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业投入机制。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信息服务业倾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和项目开展信贷业务,有效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信息服务业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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