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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⑷信息化项目工程设计、技术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认。主要的技术产品需经市信息化办公室技术认定及可行性测试。

  ⑸根据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市信息办提交《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进度进行。

  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项目验收

  ⑴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市信息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

  ⑵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⑶验收资料

  项目验收应包含以下文档资料(因项目规模大小而异):

  a项目立项和工作流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立项五份文档、开发和采购合同、设备采购清单、财务决算清单等);

  b项目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维护和操作文档(需求分析报告、需求变更联系表、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报告、软件测试报告、计算机应用系统试运行及用户反馈意见表、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数据字典、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清单及光盘);

  c项目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工作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验收证书等。

  ⑷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以及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向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和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提出报告。

  ⑸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信息办向市信息化与安全保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5.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

  ⑴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额度按财政部门审批预算为依据,不得超支,经审核确需增加经费的,要按预算程序申请追加。信息化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⑵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费用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时,项目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资金申请书》,并附相关的监理、验收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国库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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