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派驻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投资入股;
不得泄露派驻监管企业的商业秘密;
不得接受派驻监管企业的报酬和馈赠;
不得要求派驻监管企业无偿为个人或家人提供服务;
不得向派驻监管企业报销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费用;
不得与派驻监管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经营业务;
不得兼任兼职其他职务或职业。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监管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三)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题报告或不予制止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财务总监发生以上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对性质严重的还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管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主动支持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时性。
第二十三条 对监管企业妨碍、阻挠财务总监正常履行职责,故意回避财务总监监督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回避监督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基本工资外的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由市国资委统一组织考核。试用期除基本工资外,按一定比例发放年终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