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解决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相应的工作分析会议。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报告包括季度、年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专题报告。财务总监向市国资委提交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三)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企业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在会前将会议议程的主要内容报告市国资委;在董事会决议后5天内,必须对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一)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破产和变更公司形式等情况。
(三)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行债券。
(四)监管企业增减资本。
(五)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抵押。
(六)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七)监管企业投资到建设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所投资项目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财务总监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所报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
(二)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国资委监管制度及企业章程情况。
(三)市国资委要求报告以及财务总监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干预派驻监管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