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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七)财务总监应及时掌握企业营运中涉及资产、财务变动等重大问题,并进行跟踪了解,同时形成专题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市国资委。

  (八)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财务总监及时掌握监管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动态,有下列事项之一,监管企业必须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前报送财务总监审核:

  (一)国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发行债券等业务。

  (二)大额资金流动,包括监管企业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对外举债,借款给其他企业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有权列席下列会议:

  (一)公司(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二)公司(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

  (三)公司(企业)经营专题会议(包括投资项目、经济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经济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等。

  (四)财务专业会议,包括财务工作会议、财务活动分析会、财务业务专题会议等。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权调阅、检查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预决算及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有关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必要时财务总监有权提出对监管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报经国资委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工作例会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工作采取“集中办公、专人监管、分组协管、定期轮换,定期不定期巡查与审计相结合”的模式。即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规定时间集中办公,其余时间到被监管企业调查了解情况,以保证对企业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市国资委按期下发委派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进行轮换;财务总监分若干工作小组对被委派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专项财务制度进行抽查、检查和审计,加强事后监督,形成财务报告报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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