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的财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二)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规范并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并宣传辅导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所投资项目的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市国资委提出审计计划。
(二)审核监管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监督检查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发现问题应向监管企业发出建议书;对于企业的年度财务情况,应形成企业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年终后两个月内报市国资委。
(三)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并独立向监管企业董事会和市国资委提出书面意见,以供董事会和市国资委决策参考。
(四)及时发现并制止监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监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应直接向市国资委专题书面报告。
(五)配合市国资委做好对监管企业的保值增值考核、经营业绩考核以及企业的内部审计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工作。
(六)审核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及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审核监管企业财务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