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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湖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市国资委指定需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的监督代表。

  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四条 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财务会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时,坚持知情、建议、报告和参与不干预的原则,不行使国有产权代表职能。

  第五条 财务总监根据监管需要,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合同制,录用后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或在聘任期内双方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的,即终止聘用关系,其档案可委托市人事局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管理。财务总监在聘用合同期内如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监管失职、随意辞职等情况,应承担经济责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赔偿金额。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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