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登记机关,切实解决担保机构反担保抵押登记缺省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出质登记的部门是:
(1)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允许抵押给担保机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3)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4)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以车辆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7)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机构。
(9)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船舶证照的船舶登记管理部门。
(1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1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机构。
(12)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涉及上述条款的工商、房管、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押、质押资产,在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依法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减轻担保机构负担。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登记、评估、公正等手续的费用,国家有明文规定减免收费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标准减半收取。
(四)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
1.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合作,积极协调,指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2.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自贡市情和担保机构的实际状况,降低合作门槛,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资金的比例,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10倍;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与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对经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比照优质客户适当下浮利率,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