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调入新增耕地指标的区(县)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任务;
2.本行政区域新增耕地指标已全部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二)申请调出新增耕地指标的区(县)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行政辖区为单位,已实现了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
3.拟调出新增耕地指标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
(三)新增耕地指标调剂使用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1.工业项目征(占)用一般耕地需使用新增耕地指标的,按15000元/亩计收;
2.板仓工业集中区和晨光工业集中区内工业项目征(占)用一般耕地需使用新增耕地指标的,按12000元/亩计收;
3.南湖生态城经营性用地按实际征(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计收,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耕地按应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的75%计收;
4.工业项目以外的非农业建设占用一般耕地需使用新增耕地指标的,按实际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
5.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使用新增耕地指标的,一律按从高从新的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建立台帐,加强调剂使用新增耕地指标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管理。
各区、县应建立《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台帐》,如实记载新增耕地指标调出和调入情况。调剂新增耕地指标时,调出方应按调出指标数相应增加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调入方应按调入指标数相应核减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使用调剂指标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先行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应补充和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需调剂(包括调入和调出)新增耕地指标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建设需求状况,结合新增耕地指标储备、使用情况,认真制定下年度需要调剂使用新增耕地指标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年度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制定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年度使用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强化对新增耕地指标使用情况和新增耕地指标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对新增耕地指标调剂资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国库,纳入财政收入预算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细化对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措施,确保制定的全市新增耕地指标调剂使用计划科学、合理。市财政局要强化预算支出管理,在确保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和以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还贷支出的同时,统筹兼顾市、区(县)的其他支出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