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函〔2007〕124号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5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现就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制度
补充耕地指标的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是强化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确保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
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台帐和资金收支台帐。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明确分成比例,实行分级管理
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按规定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省投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指标总额的10%属市、区县使用,其中市使用30%,项目所在区(县)使用70%;省立项的市、区(县)各投资50%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市使用40%,区(县)使用60%;市立项,区(县)全额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全部留给区(县)使用。
市级指标由市统一安排,用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各区、县对按比例留用的新增耕地指标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需要,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市、区(县)农用地转(征)用项目,实现占补平衡,节余新增耕地指标由市统筹安排,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有偿调节使用。
三、统筹安排,有偿使用
为促进各区、县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在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区(县),经批准,可在市内调剂使用易地新增耕地储备指标。调剂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调剂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国家、省、市重点工业项目,其次是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