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挤占挪用。
(一)各区县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所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可暂留存各区县按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区(县)如需使用时,须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留存积累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本区(县)未完成当期基金征缴、清欠目标任务时的收支缺口,应上交的省级调剂金,本级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支出,以及在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省级统筹调剂金未及时到位,影响当地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发放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市对留存积累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区县不得擅自动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社保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对违规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养老保险扩面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月末余额全数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末余额全数划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本级和各区县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支出计划必须核算到人,及时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市财政局每月将应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按时划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每月将资金按时足额分别划到市本级和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划至各代发银行、邮局帐户。
(四)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中央转移支付补助金和省级统筹调剂金以及市级调剂金不再下拨各区县,作为全市统一的调剂基金,用于确保发放。
(五)对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擅自纳入统筹所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得纳入基金统筹支出范围,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