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强湖库环境保护防治水质污染的通知的意见
(自府办函〔2007〕160号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库环境保护防治水质污染的通知》(川办函〔2007〕214号)对湖泊、水库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具体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湖库防治范围
我市凡具有市、区(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均属于保护防治范围。
二、明确监管责任
各区县、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湖库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湖库水质达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湖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委负责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乡镇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城管执法部门加强指导。
三、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一)加快乡镇生活污染治理步伐
乡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是湖库重要的污染源之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湖库周边乡镇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确保生活污水不直接排入湖库;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生活垃圾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垃圾不对湖库水质造成污染影响。
(二)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工程;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
(三)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鼓励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小区建设。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为突破口,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必要的污染治理设施,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综合利用和处置畜禽排放的污染物;科学、合理规划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加强对超容量水产养殖场所的监管。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控制网箱数量,控制投食性鱼类的发展,取缔肥水养鱼。
(四)加大对工业污染的控制力度。凡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造成影响的工业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并对其实施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严格新建项目管理,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新建、扩建、改建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