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土地市场的需求状况,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出让供地的年度计划(包括具体位置并附图),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建立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
(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审查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供地方式、测算地价、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签订出让合同的依据。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规划部门应按照年度供地计划的安排,分季度提供计划供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详细规划指标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转让、改变用途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规划部门应出具书面的规划审查意见。
(三)加强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管理。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宗地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比例及各自出让的年限。对于多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和个人的,应按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限。对于多种用途难以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可按综合用地50年确定最高出让年限。
(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决策管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起叫价、起始价和保证金,协议出让底价及出让的相关条件,经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编制出让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公告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县政府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五)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
1.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范程序在地产交易市场公开实施。出让宗地成交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供地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并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每半年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四区范围内(含高新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改变用途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先行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交易者凭《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到地产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成交后再行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市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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