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审查、演练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做好相关预案的相互衔接,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通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完成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一)争取2008年完成六安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建设。应急任务重、重大危险源较多的县区也要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明确各自的应急管理机构,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协调联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合力。要注意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协调作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托市、县消防队伍、大中型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立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2个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市、县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以专家为技术支撑、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