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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修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磷矿资源管理,落实磷矿限量开采计划,维护良好的磷矿资源开采、运销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磷矿产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磷矿管理的需要在磷矿区出口处设立磷矿监督管理站。磷矿监督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核实磷矿产品出站数量,协助相关部门实施车辆限超、治超等。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进行监管,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磷矿监督管理站的管理。
  第四条 磷矿产品一律凭湖北省经济委员会监制的《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出矿区。磷矿运输车辆应自觉进磷矿监督管理站接受检查。凡未持《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或伪造《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运输磷矿产品的车辆,一律视为无证运输,其磷矿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没收矿产品要及时登记,按程序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处理,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五条 加强验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对出站的磷矿运输车辆逐一过磅核实,并查验承运人是否持有《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以及发货数量与过磅数量是否相符;要据实、准确填写准运单相关项目;在查验真实无误,收回准运单第二联后对车辆予以放行;凡违反规定运输的磷矿产品一律依法没收并予以处罚。
  第六条 磷矿监督管理站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接班、验票、责任追究、重大事项及没收磷矿产品登记、紧急情况报告、统计台帐及票证缴销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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