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2008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督办方案》的通知

  (一)服务活动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企业年主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建立了服务标准化体系、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和投诉制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用户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四)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数量不超过2个,年度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应当向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评报告;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提交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组收到初审名单后,应当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建议名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由办公室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初选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长质量奖正式名单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二)南昌名牌产品正式名单应当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分别以市政府、领导小组名义公布并颁奖。
  第十八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复评获奖的企业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的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予以政策倾斜。本市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应当在南昌名牌产品中产生。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南昌名牌产品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