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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2008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督办方案》的通知

  (二)企业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年销售收入、实现上缴税收连续两年增长,且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七)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部合格。
  第七条 申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主导产品获得了南昌名牌产品称号;
  (二)属于工业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其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8亿元以上;属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其主导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属于服务类企业的,其年主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职业安全、节能和环保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工业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检测设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居同行业前列;
  (三)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四)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企业通过HACCP认证;
  (五)企业主要质量岗位人员经国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内审员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农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或有机产品认证;
  (二)产品具有地方特色,为地域性农业主导产品;
  (三)企业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主导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五)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或通过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验收。
  第十条 申请南昌名牌的服务类产品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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