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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充分发挥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的职能作用
  从2008年开始,各乡镇政府要将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等所有民政业务和民政专项资金、物资全部移交到“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督促其建立帐目,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职能,规范操作程序。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民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努力做到精细化、全过程化管理,真正使好事办实、实事办好。要充分发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的平台作用,乡镇民政所要在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输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以便于上级民政部门的全程跟踪监督。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灾区,深入农户,调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乡镇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情况反馈、汇报。
  八、认真开展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救灾款是灾民的“救命钱”,县区、乡镇、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违者将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和侵吞捐助款物的要如数追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检查率要达到100%,县区相关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市级相关部门每年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责任。各乡镇政府和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市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近年来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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