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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遵循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坚决杜绝乡镇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乡镇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灾民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初评汇总并公示,乡镇民政所审核,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直接发放到户,报县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原则,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和救济款物数量等要在乡镇、村组张榜公示,切实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救助对象领用救灾款物,须由本人直接到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办理,严禁村组干部代领代发。
  五、健全完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制度
  对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必须坚持“一卡一账一册四公开”制度,即建立灾民救助卡、救灾款物发放台账和花名册,公开发放规定、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和发放程序等。要认真执行救灾款物使用核销制度。每笔救灾款物发放结束后的5-15个工作日内,乡镇民政所要凭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到县区民政部门核销,县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凭拨款(物)文件和凭据到市民政局核销。对不按时发放到户和未按时上报核销的,视为滞留救灾资金,市政府将不再安排救灾款物,或在确定其它应拨付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部分。加强救灾物资的采购管理。救灾物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加工生产,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救灾物资不允许出售、配售,不允许发放腐烂变质等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六、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认真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着力推进防灾减灾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减灾救灾工作的实际,切实加强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在建制村和城镇社区设置1-2名灾害信息员,县区民政部门要备案定责,并适当给予工作报酬,使其配合县区和乡镇政府做好灾害隐患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灾害信息报送和应急救助等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加快救灾仓储设施建设,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的需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大对救灾救济工作经费的投入,在年度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市、县区民政部门救灾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装备落后状况。各县区原则上要按照每个救助对象10元的标准给乡镇民政所列支工作经费,总数不得低于2万元,主要用于现场核查灾情、入户调查、设备维护、张榜公示、防灾减灾、救助督查等工作的支出,确保救灾救济等各项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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